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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虚拟货币交易角度探讨“洗钱犯罪”相关问题

imtoken钱包下载安卓版 2023-03-27 07:19:44

从虚拟货币交易角度探讨“洗钱犯罪”相关问题

——广强经济犯罪防范中心每周讲课记录(十三)

时间:2022年4月9日上午

地点:广强会议厅

主讲人:韩武斌律师

主持人:何天云律师

其他参加人员:卢杰培律师、马泽恩律师、李泽民律师、黄家波律师、杨训杰、陈新超、杨琳琳、陈婵娟、李萌、叶君婷、任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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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幕式

主持人何天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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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律师助理和小雨小姐姐,感谢大家如期参加周末的团队分享会,也感谢帅才兼备的韩武斌律师与我们分享。

韩武斌律师勤于思考,善于研究,对专业领域的新鲜事物具有高度的敏感度。 “自我洗钱犯罪”和“虚拟货币交易”是业内比较前沿的话题,韩老师会耐心为我们讲解。

下面掌声请主讲人韩武斌律师为我们分享“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切入点探讨自我洗钱的相关问题”。

2. 讲座

发言人韩武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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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的厚爱,感谢大家的支持! 讲座内容太多了,主要是介绍一些关于虚拟货币和洗钱犯罪的知识,供大家一起讨论,互相学习。 今天的分享主要围绕三个部分:自行洗钱入罪的背景及解读、自行洗钱的趋势、自行洗钱与虚拟货币的相关问题。

(一)自行洗钱罪的产生背景及释义

洗钱罪是法定的犯罪,自行洗钱罪也是刑法规定造成的。 立法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社会治理需要引发的立法现象。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但该规定禁止“其他洗钱行为”,并未将“自行洗钱行为”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

这主要是基于刑法的一个重要概念——事后不受惩罚,即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后,又实施了另一种独立的、不同的犯罪行为。 行为),其后续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处罚。 具体到当时对洗钱罪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对涉案款项进行洗钱属于事后行为,不能从轻处罚。

但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自行洗钱纳入本罪的处罚范围,主要是因为:

一、积极履行国际责任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于2007年加入)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 刑罚的一般要求是:除非缔约国国内法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否则应当对实施上游犯罪的人适用洗钱罪。

2019年2月,FATF第30届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互评报告》指出:“中国执法机关重点查办案件,利用金融情报,开展国际合作上游犯罪,而对洗钱犯罪相对忽视;中国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决议方面存在制度性缺陷,包括义务、资产范围、义务等方面不完善。

针对这一建议,为改变我国在立法层面反洗钱司法效果不佳的局面,立法机关决定将自行洗钱定为刑事犯罪。

二、社会治理需求

随着网络经济、虚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洗钱手段越来越多,更加隐蔽、便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洗钱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其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日益突出。

在“洗钱”无法独立定罪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更注重打击上游犯罪而非洗钱犯罪。 从破坏犯罪组织和个人经济基础的角度,全面深入打击上游犯罪。

基于以上原因,立法机关将洗钱罪修改为包括“自我洗钱行为”(对比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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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删去“知道”这个要素,因为自洗钱不需要重复知道不知道; 其次,删除了三个“协助”行为表述。 协助包括他人,不存在自我洗钱。 ,删除“协助”为自行洗钱被定罪扫清了道路。

修改后的规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将“其他结算方式”改为“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将“协助资金汇出境外”改为“资产跨境转移”。 它们都被纳入监管范围,对象不再局限于资金,而是扩大到所有资产。

此次修订还将比例罚款改为无限期罚款,加大了财产处罚力度。

那么修改后该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 自我洗钱趋势

1.刑事政策

对现行刑事政策影响最深远的是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委。 11个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洗钱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三年行动。

对刑事政策的理解还要结合2010年后各机构颁布的反洗钱政策法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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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用趋势

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案例涵盖了洗钱犯罪中多发、普遍的上游犯罪类型,对司法办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

这6起典型案件分别是:曾某洗钱案、雷某、李某洗钱案、陈某志洗钱案、张某洗钱案、林某娜、林某银等人洗钱案、赵某洗钱案。 这些案件从不同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洗钱犯罪不纵容、严惩的司法态度。

为配合上述《打击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各地各地区也在争相办理“首例”自营洗钱案。

三、裁判数据

洗钱罪的适用在2019年之前并不“火爆”,但现在正成为高频触发罪名,自行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将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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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自洗钱和虚拟货币相关的问题

一、虚拟货币洗钱的两种模式

虚拟货币可直接作为上游犯罪(虚拟货币存取款)的对象,如只接受虚拟货币投资的金融诈骗平台,或通过发行虚拟货币吸纳公众存款;

上游犯罪使用虚拟货币洗钱; 例如,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对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进行洗钱。

二、虚拟货币洗钱的三种方式

(1) 虚拟货币兑换(最常见)

使用平台0TC交易或使用交易所中介(经销商、线下币商、承兑商)进行交易。

(二)虚拟货币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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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链游道具,NFT(数字收藏)

将其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在此过程中清洗“偷来的钱”。

三、虚拟货币洗钱的定性争议

案例:涉案平台设计了一款发行M虚拟货币的APP,通过众筹方式将用户的USDT按一定比例兑换成M币。 M币锁仓释放,每天释放一定比例的M币。 M币会变成余额,余额可以直接用人民币或者对应的USDT提现。 平台承诺M币上币交易所,保证币价上涨。

用户充值USDT至平台指定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即可兑换M币。 获取M币余额后,用户可发起提现,平台将手动将币划入用户钱包或直接将人民币划入相应账户。

由于部分用户无法独立操作以太坊币兑换人民币,平台推荐用户向平台选择的客户银行卡充值人民币。 同样,在取现时,平台通过人工将币存入用户钱包或直接将人民币转入对应的银行卡账户,供退款客户使用。

其中,A负责审核平台内的资金出入金; B负责与客户沟通,解答问题; C负责在平台上挑选客户接受人民币。 随后,A等人通过线下币商将获得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

检方和法律认为,甲、乙、丙等人在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同时,还隐瞒、隐瞒了集资诈骗所得以及资金犯罪所得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 提出欺诈; 情节严重的,构成洗钱(自我洗钱)罪;

选定的客户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然后将其转换成虚拟货币并发送到指定的钱包地址。 检方认为,明知自己是集资诈骗犯罪的所得以及所得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提供资金账户;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情节严重的,构成洗钱罪(he launders money)。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三个问题:

1、人民币——虚拟货币——人民币是洗钱的客观行为吗?

洗钱具有对涉案资金进行“洗钱”的行为性质。 虚拟货币在这里起到这样的中介作用吗?

2、如何区分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共犯(是否应数罪并罚)?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看客观行为是上游犯罪的行为还是单独的行为? 其次,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性,即是否有前从犯?

3、如何区分他的洗钱罪和助人抢劫罪?

首先要看行为类型,其次是利润来源。 在行为类型上,洗钱罪的成立有特定的上游犯罪限制和相应的行为限制。 在盈利来源方面,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依赖币价的波动来盈利。 如果行为人通过场外交易通过币价波动获取价差,而利润来自于与自己进行场外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则纯属场外交易,属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自我投资行为,不不构成犯罪。

4. 虚拟货币洗钱证据追踪

这类犯罪的特别之处在于,每一种行为都有对应的数据踪迹:

(1)A、B同意通过电话聊天软件将A获得的M币卖成USDT,收益按照20%到80%的比例分配:聊天记录证据;

(2) B向A提供自己在xx邮箱注册的账号和密码:账号凭证; 该帐户是否可以证明是他自己的;

(3)A将M币转入B注册的交易所账户:注册交易所信息是否为B本人; A向交易所转币的交易信息;

(4) A在交易所卖出M币,获得XX USDT:交易所兑换成USDT的交易信息;

(5) A多次向B的钱包地址转入xx M币:A的钱包地址是多少; 能否确认是A的钱包地址; 转账记录; B的钱包地址是多少,能否确认是B的钱包地址; 转账记录;

(6) B在xx交易所卖出M币以太坊币兑换人民币,收益为xx USDT; 扣除20%后,将剩余的USDT通过自己的钱包转入A的钱包; A自己在币网将USDT变现为人民币:B将钱包地址转入交易所的交易记录; 交易所转换成USDT交易记录,将USDT转入A钱包交易记录和钱包地址;

(7) A通过xx平台将USDT兑换成M币; 在某币种网络将M币卖给USDT; 最终实现为人民币:A将USDT转入交易平台交易信息,平台将M币转化为交易记录;M币兑换USDT与人民币兑换币网交易的交易记录;

因为这些行为都有数据痕迹,所以证据追踪比较清晰。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审查的证据还可能包括:智能合约地址及使用情况; 交易平台调取的账户注册信息、存币交易信息、提币交易信息、内部交易信息; 通过电脑、手机、云取证获取并分析的钱包地址关联的用户信息,如邮箱名、微博账号、QQ登录ip等。

在这一部分,韩武斌律师指出,审查上述证据的核心目的是:虚拟货币钱包地址能否证明是当事人使用的虚拟货币钱包? 虚拟货币之间的流通记录能否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交易证据链?

对此,韩武斌律师进一步为我们解读了《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犯罪的规定》,并结合办案经验,向我们传授了审核开户信息和存取款交易记录的经验。

在这一部分,韩武斌律师还通过证据审查界定了该类案件的主要证据:资金流转证据; 数字货币流通证明; 人员链证据; 网络痕迹的证据。

五、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及变现情况

(一)虚拟货币如何计价(金额如何确定)

金额按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 或按虚拟货币价值(又可分为:成本价值、评估价值、交易平台价值)计算金额或按违法所得计算金额。

(二)冻结返还赃物

冻结方式包括:冻结电子钱包; 转移虚拟货币; 实现后冻结。

退赃方式:退赃兑现后,退赃可由作案人本人、家属套现,也可委托第三方套现。

6.其他

为了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虚拟货币,韩武斌律师还向我们推荐了一个可以查询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区块链技术的网站,比如(黑猫网)。 以及可以查看虚拟货币流通记录(需要钱包地址)或者查看某个代币的智能合约地址的网站,比如(以太坊浏览器网站)、(比特币浏览器)。

4. 其他讨论

韩武斌律师的介绍结束后,与会人员表达了对他的由衷​​感谢,并就自行洗钱的刑事定罪、虚拟货币涉嫌犯罪模式、如何审查证据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

李泽民律师在这部分的总结中说:韩五斌律师的叙述既规范又专业,让我们“既熟悉又陌生”。 希望大家能尽快澄清这个怪事。 对自行洗钱犯罪化的研究必须结合领域和具体行为,才能体现专业刑事辩护的厚度和魅力。 可以说,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对自我洗钱的犯罪背景和司法地位的研究应该让位于对虚拟货币的研究。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不可追踪性决定了它在洗钱中的作用。 重要作用,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犯罪都无法避免对虚拟货币的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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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主持人何天云律师:再次感谢韩武斌律师的悉心教导! 韩武斌律师研究范围之广,研究之深度之深,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 他对洗钱和虚拟货币领域研究内容的讲述只是他日常思考的冰山一角,接下来的分享必将更加精彩。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韩五斌律师的无私奉献。 敬请期待曾杰律师的下期每周讲座:《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非法经营罪保释思考》。